第一条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投资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以及《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四条 本公司的定期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申请,约定扣款周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固定)、对应扣款银行账户以及投资基金名称,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适用的交易申请周期为每日、每周、每双周、每月。
第六条 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进行定期投资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定期投资业务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第七条 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投业务适用本公司旗下所有已开通定投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第八条 投资者电子直销开户当日可以设置定投计划,如投资者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投计划也同时失败。定投计划的执行应符合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T日设置的定投计划于T+1日经本公司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本公司会根据已生效的定投计划执行。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申购金额限制等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支持的银行卡以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实际展示和运行为准,相应银行卡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以公告为准,银行卡支付限额以支付渠道实际扣款限额为准。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该计划须约定每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扣款银行账户、申购基金等。
第十一条 定投业务每月的扣款日期为每月1-28日,每周的扣款日期为每周的周一至周五,每双周的扣款日期为每双周的周一至周五,每日的扣款日期为每个交易日,日定投无需设定扣款日期。
定投业务按日定投的,其开始扣款日期是开通当日(指交易日)的下个交易日;其他定投业务(每周、每双周、每月定投业务)开通时,需约定扣款周期及扣款日期,开通当日(指交易日)不扣款。
第十二条 定投业务约定扣款日应为交易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起扣款;若定投业务按日定投的,非交易日交易申请当天不扣款且不顺延扣款。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设置的电子直销定投计划,按照设定的每个周期约定时间自动发起,根据定投计划发起的交易不能撤单。
第十四条 定投计划的每期扣款金额为投资者约定的金额。一个投资者可以针对一只或多只基金同时申请开立多个定投计划,在同一实际扣款日的多个定投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需至少在扣款日前一天将足额资金存入约定扣款银行账户;如实际扣款日扣款成功,则当期定投申购申请不能撤单;如实际扣款日投资者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或因支付渠道变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银行卡状态异常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当期定投申购申请不进行补扣,当期定投申购将按失败处理;
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定投业务有关公告及调整公告。如果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为不可定投申购状态,或单笔定投的约定金额大于该基金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则该定投计划不进行扣款,当期不产生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不计入定投失败次数。如果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有多笔定投扣款的,且总的定投约定金额大于该基金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则对于合计未超出的其中一笔或多笔定投计划进行扣款,其余定投计划不进行扣款、不产生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不计入定投失败次数;如投资者除定投外还通过直销渠道进行普通申购的,对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的控制方式参照本项执行。如果投资者还通过代销渠道申购,导致其总的申购金额超过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的,将对超出部分的申购或定投进行部分确认或确认失败。
第十六条 扣款银行卡为投资者电子直销的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投资者授权本公司从扣款银行卡中扣取电子直销定投申购款项。如果交易账户绑定的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时可能会导致定投计划在实际扣款日扣款失败。当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投资者须先终止电子直销定投计划,再变更交易账户绑定的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重新申请办理电子直销定投计划。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投资者设置电子直销定投计划后,可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查询定投计划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修改定投计划,修改后的定投计划自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其中变更扣款日期时,若进行变更的申请日(指交易日)既在原计划约定扣款日之前,又在新计划约定扣款日(变更后的约定扣款日)之前,则本期即可按新计划的约定扣款日执行,否则从下期起按新计划的约定扣款日执行,本期仍按原计划约定扣款日执行。
第十九条 因投资者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渠道变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银行卡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连续三期定投计划失败的,投资者设置的定投计划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主动选择暂停/终止定投计划,当前交易日即时生效。如果提交暂停/终止定投计划申请日(指交易日)是扣款日,且当期扣款已执行,则该定投计划将于下个周期起暂停/终止。
第二十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投计划。
第二十一条 指定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时,针对该基金设置的定投计划是否暂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上,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任何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变化,导致本规则项下的定投业务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暂停相关定投计划,且按照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公告等。
第三十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