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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投资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以及《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公司的定期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申请,约定扣款周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固定)、对应扣款银行账户以及投资基金名称,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适用的交易申请周期为每日、每周、每双周、每月。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六条    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进行定期投资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定期投资业务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第七条    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投业务适用本公司旗下所有已开通定投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第八条    投资者电子直销开户当日可以设置定投计划,如投资者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投计划也同时失败。定投计划的执行应符合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T日设置的定投计划于T+1日经本公司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本公司会根据已生效的定投计划执行。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申购金额限制等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公司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支持的银行卡以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实际展示和运行为准,相应银行卡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以公告为准,银行卡支付限额以支付渠道实际扣款限额为准。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该计划须约定每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扣款银行账户、申购基金等。    

第十一条   定投业务每月的扣款日期为每月1-28日,每周的扣款日期为每周的周一至周五,每双周的扣款日期为每双周的周一至周五,每日的扣款日期为每个交易日,日定投无需设定扣款日期。    

定投业务按日定投的,其开始扣款日期是开通当日(指交易日)的下个交易日;其他定投业务(每周、每双周、每月定投业务)开通时,需约定扣款周期及扣款日期,开通当日(指交易日)不扣款。    

第十二条    定投业务约定扣款日应为交易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起扣款;若定投业务按日定投的,非交易日交易申请当天不扣款且不顺延扣款。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设置的电子直销定投计划,按照设定的每个周期约定时间自动发起,根据定投计划发起的交易不能撤单。    

第十四条    定投计划的每期扣款金额为投资者约定的金额。一个投资者可以针对一只或多只基金同时申请开立多个定投计划,在同一实际扣款日的多个定投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需至少在扣款日前一天将足额资金存入约定扣款银行账户;如实际扣款日扣款成功,则当期定投申购申请不能撤单;如实际扣款日投资者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或因支付渠道变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银行卡状态异常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当期定投申购申请不进行补扣,当期定投申购将按失败处理;    

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定投业务有关公告及调整公告。如果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为不可定投申购状态,或单笔定投的约定金额大于该基金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则该定投计划不进行扣款,当期不产生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不计入定投失败次数。如果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有多笔定投扣款的,且总的定投约定金额大于该基金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则对于合计未超出的其中一笔或多笔定投计划进行扣款,其余定投计划不进行扣款、不产生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不计入定投失败次数;如投资者除定投外还通过直销渠道进行普通申购的,对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的控制方式参照本项执行。如果投资者还通过代销渠道申购,导致其总的申购金额超过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的,将对超出部分的申购或定投进行部分确认或确认失败。    

第十六条    扣款银行卡为投资者电子直销的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投资者授权本公司从扣款银行卡中扣取电子直销定投申购款项。如果交易账户绑定的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时可能会导致定投计划在实际扣款日扣款失败。当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投资者须先终止电子直销定投计划,再变更交易账户绑定的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重新申请办理电子直销定投计划。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投资者设置电子直销定投计划后,可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查询定投计划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修改定投计划,修改后的定投计划自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其中变更扣款日期时,若进行变更的申请日(指交易日)既在原计划约定扣款日之前,又在新计划约定扣款日(变更后的约定扣款日)之前,则本期即可按新计划的约定扣款日执行,否则从下期起按新计划的约定扣款日执行,本期仍按原计划约定扣款日执行。    

第十九条    因投资者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渠道变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银行卡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连续三期定投计划失败的,投资者设置的定投计划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主动选择暂停/终止定投计划,当前交易日即时生效。如果提交暂停/终止定投计划申请日(指交易日)是扣款日,且当期扣款已执行,则该定投计划将于下个周期起暂停/终止。    

第二十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投计划。    

第二十一条    指定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时,针对该基金设置的定投计划是否暂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上,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任何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变化,导致本规则项下的定投业务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暂停相关定投计划,且按照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公告等。    

第三十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甲方:投资者

乙方: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以及《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定期投资业务及相关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电子直销定期投资业务内容

1、定期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提交申请,约定扣款周期、每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固定)、对应扣款银行账户以及投资基金名称等,乙方电子直销平台则根据经确认的申请于约定扣款日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协议下的开放式基金定投业务包括基金定投计划的设定、修改、暂停、恢复、终止等业务。

2、“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且持有乙方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的电子直销客户。

3、定期投资业务详细业务规则可查阅《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4、交易原则

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遵循“金额申购”、“未知价”的原则。“金额申购”指以金额(人民币元)为单位提交业务申请。“未知价”指每次申购价格为乙方公布的实际扣款日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定投业务范围和申购金额

乙方电子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以申购的基金、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银行卡支付限额以支付渠道实际扣款限额为准。

6、适用费率

电子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中适用的基金费率及计算方式,以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实际扣款日对应的费率及计算方式为准,请查询所申购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对适用申购费率的规定。若费率有变,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7、扣款日期

甲方在提交定期投资计划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定投业务每月的扣款日期为每月1-28日,每周的扣款日期为每周的周一至周五,每双周的扣款日期为每双周的周一至周五,每日的扣款日期为每个交易日,日定投无需设定扣款日期。定投业务约定扣款日应为交易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起扣款;若定投业务按日定投的,非交易日交易申请当天不扣款且不顺延扣款。

8、扣款条件

甲方提交定投计划申请时,其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定投业务所对应的扣款银行账户,乙方将按照甲方约定的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自动发起甲方定投基金的申购申请及资金扣款。甲方可以同时开立多个定投计划。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投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甲方需至少在扣款日前一天将足额资金存入约定扣款银行账户;如实际扣款日扣款成功,则当期定投申购申请不能撤单;如实际扣款日甲方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或因支付渠道变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银行卡状态异常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当期定投申购申请不进行补扣,当期定投申购将按失败处理。

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定投业务有关公告及调整公告。如果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为不可定投申购状态,或单笔定投的约定金额大于该基金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则该定投计划不进行扣款,当期不产生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不计入定投失败次数。如果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有多笔定投扣款的,且总的定投约定金额大于该基金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则对于合计未超出的其中一笔或多笔定投计划进行扣款,其余定投计划不进行扣款、不产生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不计入定投失败次数;如投资者除定投外还通过直销渠道进行普通申购的,对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的控制方式参照本项执行。如果投资者还通过代销渠道申购,导致其总的申购金额超过单账户日累计申购最高限额的,将对超出部分的申购或定投进行部分确认或确认失败。

9、业务暂停/终止

因甲方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渠道变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银行卡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连续三期定投计划失败的,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将自动终止。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主动选择暂停/终止定投计划,当前交易日即时生效。如果提交暂停/终止定投计划申请日(指交易日)是扣款日,且当期扣款已执行,则该定投计划将于下个周期起暂停/终止。

10、业务修改/恢复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主动修改/恢复定投计划。

11、业务查询

甲方设置电子直销定投计划后,可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查询定投计划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12、换卡程序

交易账户绑定的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时可能会导致定投计划在实际扣款日扣款失败。当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甲方须先终止电子直销定投计划,再变更交易账户绑定的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重新申请办理电子直销定投计划。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电子直销平台的合法用户且符合第一条“投资者”范畴的,可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投资业务,基金合同对于基金投资者另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应的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2、甲方应保证约定扣款日前一日指定银行账户有足够金额且扣款日当日指定银行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如指定银行账户状态异常的(如挂失、更换、销卡),甲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甲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银行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开通定期投资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定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遵守《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甲方自愿同意并遵守上述文件的各项条款及乙方对之进行的相应修订。

4、甲方应按照乙方电子直销平台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不当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定期投资业务规则和甲方设置的定期投资计划执行操作,并按约定向约定银行账户所属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

2、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投资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公示于乙方网站。

3、因甲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银行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当期不再扣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中未明确事宜,乙方有权在公告里补充说明。

 

第四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投资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甲方认同本协议的签订方式及其法律效力,甲方如同意本协议即为对该协议的签订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本协议从合约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乙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基金定投计划的终止手续,本协议随基金定投计划终止失效。

若发生基金终止、乙方变更此项业务或其他导致基金定投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基金定投业务自动终止。

 第八条 风险提示

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甲方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甲方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在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上,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或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甲方承担。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乙方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甲方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任何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损失。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变化,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定投业务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乙方有权终止/暂停相关定投计划,且按照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权保留甲方电子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甲方交易的证明。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甲方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甲方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投资须谨慎。请甲方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甲方如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充分知晓基金投资的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点击 “同意”按钮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或者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应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4、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甲方:

投资者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便于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站、APP及乙方指定且授权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或对其账户进行管理的行为。

2、投资者: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3、产品:包括乙方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本条所列的登记结算机构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5、交易账户: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产品参与(认购/申购)、退出(赎回)、转换、赎回转认/申购、转托管及撤单等业务所引起的产品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认购:指产品募集期或推广期内,投资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统称“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统称“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7、申购:指产品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8、定期定额申购: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申购基金及扣款方式等,并由乙方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9、赎回:指产品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将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0、转换:指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和乙方公告,申请将持有的某一产品份额转换为其他产品份额的行为,转换的产品需为同一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且同为乙方所管理的产品。

11、赎回转认/申购:指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和乙方公告,提交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赎回款直接用于认/申购乙方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其他产品。

12、转托管:指投资者在同一产品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产品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13、工作日:一般情况下是指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市交易日(本公司公告停止交易日及特殊产品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的产品合同为准。

14T日:指本公司受理投资者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1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6、交易密码:指投资者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时所需的密码。

本规则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因该特殊交易方式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乙方会最大限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冒用。

6、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如甲方缺乏必要的网上交易经验或互联网知识,会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8、甲方自身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等,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赎回转认/申购、转托管、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业务。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以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网上交易服务的软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

 

第四条甲方承诺:

1、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2、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可能导致的所有损失。

3、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4、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募集、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其更新及《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产品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并承诺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5、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产品,按照乙方规定开立相关账户。

6、甲方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应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7、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募集、管理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保证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因提供不真实、错误或无效信息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9、甲方保证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承诺不利用该电子交易系统为他人代持或从事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0、甲方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安全、可靠。对于因甲方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承诺,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3、甲方保证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4、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甲方交易的证明,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5、甲方对其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6、甲方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7、甲方保证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并定期更换交易密码。因甲方未妥善保管密码或身份识别凭证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2、乙方所提供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等负有保密义务,除对甲方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进行核查校验、征信调查之特定目的,或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之需要而必须向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前述信息外,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第六条提示条款

1、网上交易开通提示:

1)甲方须事先办理指定银行借记卡,并按银行相关规定要求开通相应的业务权限。

2)甲方须与乙方签订《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3)甲方申请开通电子交易系统,须依据《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

4)乙方有权将甲方填写的开户信息发送到相关支付渠道进行信息比对。

2、支付业务提示:甲方须依据《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4、业务申请提示:

1)甲方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达的业务申请,以乙方的系统自动记载为准。

2) 甲方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等。

3)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5、交易申请受理时间提示:

在开放日,产品当日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不含),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产品发售公告中约定的认购截止时间为准。如甲方于交易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则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甲方业务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临时改变交易申请受理时间,因此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乙方不负责任,甲方可以选择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交交易申请。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第三方服务中断、延迟、差错等导致的故障或错误,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等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因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结算机构自身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方式无法下达业务申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8、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业务申请,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业务申请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因甲方原因或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1、因甲方办理网上交易的银行卡发生银行账号丢失或销户等情况,未及时通过乙方完成银行卡号变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2、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形式审查,一切使用甲方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由此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本协议第二条提示的网上交易风险所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4、法律规定、产品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1、甲方同意乙方有修改本协议的权利,相关修改事项须进行公告,甲方认可乙方官方网站公告之日为送达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其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同意按钮或勾选已阅读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4)甲方取消网上交易。

5)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所指向的产品或甲方所持有的产品的管理人。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网上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系指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站、APP、微信及公司指定且授权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或对其账户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者仅指个人投资者。

第四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投资者参与网上交易时遵照执行,本规则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其他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交易的,还需签订《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第二章 开立账户

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开立基金账户,也可以通过直销中心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开立。

第七条 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需具有对应的交易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转换、赎回转认/申购和撤单等交易申请所引起的产品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第三章 交易开通

第八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进行网上交易。

第九条 非网上交易投资者,如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直销中心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开通网上交易,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或汇款支付方式。

 

第四章 交易申请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支持产品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转换、赎回转认/申购和撤单等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交易前应认真阅读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文本(产品合同、募集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等),并按法律文本对不同交易申请时间点的要求提交交易申请。非交易申请时间提交的交易申请作为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定期投资业务申请的,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投资者T日提交的交易申请(产品认购申请除外,以发售公告规定为准)在T1500前可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系统仅接受投资者转托管转出业务申请,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转出申请时,需指定转入方销售机构和转入方网点。

第十四条 投资者未设置产品分红方式的,则按产品合同规定的默认分红方式进行处理。投资者也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修改由本公司作为销售机构的某产品的分红方式(产品合同中设定特定分红方式的除外),变更后的某产品分红方式只对本公司作为销售机构的产品份额有效,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产品,其分红方式的修改需通过原购买渠道发起。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申请,其受理情况系统将实时反馈。已受理申请的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重要客户信息(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不能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者设定的交易密码作为投资者确认交易申请的标识,即经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认定为投资者本人办理。

第十八条 交易密码是指投资者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时所需的密码。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条 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找回交易密码的,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直销中心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交易密码重置手续。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所提交交易申请的资金结算,应当采用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如因资金结算银行等非公司本身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产品认购、申购/参与申请,按如下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1、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须即时通过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参与资金,资金余额不足的,该笔申请失败。一日内有多笔认购、申购/参与申请的,资金支付系统按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资金扣款处理;

2、选择汇款支付方式,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从交易账户对应银行卡转账汇款至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具体规则参见《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赎回申请的,赎回资金按照各产品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产品托管账户划出。

第二十四条 产品分红时,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从产品托管账户划出。

第二十五条 认购、申购/参与的资金结转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的资金结转的费用暂由本公司承担。网上交易费率标准以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或公告为准。

 

第七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7×24小时的查询服务(份额持有情况、基金账户信息、交易申请确认情况等)和网上交易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不含);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产品发售公告中约定的认购截止时间为准T-1日受理截止时间之后至T日受理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为T日(受理业务申请的工作日)有效申请。委托申请时间以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间均以本公司系统记录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及非公司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本公司认可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详细阅读《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在听取本公司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第三方服务中断、延迟、差错等导致的故障或错误。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 对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结算机构自身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所有后果,包括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投资者自身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参照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相关产品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站、APP及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汇款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汇款交易”),特订立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提交产品认购/申购申请后,将认购/申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卡直接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完成产品认购/申购交易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适用产品合同、说明书、相关业务公告及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人投资者(投资者):指符合产品合同要求且持有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产品认购/申购交易的投资者。

预留银行卡:指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系统中与交易账户关联的用于汇款交易业务的银行卡。

T: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产品业务的申请日。

T+n: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收款账户: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指定的专用收款账户。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投资者在汇款前须自行开通汇款交易功能,开通功能时经验证有效的银行卡视为有效的预留银行卡。若同一预留银行卡对应多个交易账户的,只允许其中一个交易账户开通汇款交易功能。

第六条  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其足额的汇款资金应在T1500(不含15:00)之前足额到账。投资者须在提交申购申请时进行选择,如汇款资金未在T15:00(不含15:00)之前足额到账,则放弃该笔交易申请或顺延至下一工作日。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其足额的汇款资金应在T1500(不含15:00)之前足额到账,投资者须在提交认购申请时进行选择。如汇款资金未在T15:00(不含15:00)之前足额到账,则放弃该笔交易申请或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相关款项于相应时间后足额到账,认/申购申请根据如下规则处理:

1、若选择放弃该笔交易申请,则该笔交易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2、若选择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请将被视为T+1日的认/申购申请。认购时,若T日为产品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则发起的认购顺延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申购时,该顺延申请的有效性,取决于T+1的申购开放/暂停状态和申购限额。

3、无效申请的汇款可用资金,可依照第十一条用于后续交易,或依照第十二条申请退款。

第七条  投资者须使用其预留银行卡以网银转账或柜台汇款方式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银行卡或以现金汇款等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该笔汇款资金不能作为汇款交易的有效申请资金使用,资金的退回按本规则第十四条处理。

第八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严格检查汇款资金的来款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户名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的预留银行卡号、交易账户户名的一致性。仅在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将资金记入投资者对应的直销交易账户汇款交易资金余额。

第十条  投资者T日提交汇款交易认/申购申请,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前对应交易账户有汇款交易资金余额的,按如下规则处理:

1、进行交易资金与交易申请匹配前,汇款交易资金可用余额等于汇款交易账户资金余额;

2、如资金可用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视为有效,并从资金可用余额中减少相应申请金额;

3、如资金可用余额小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视为无效;

4、投资者于T日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的,将采取时间优先原则,按照前述23款的规定逐笔进行足额匹配,直至认/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完成或者对应交易账户资金余额小于任何一笔认/申购申请金额。

第十一条    投资者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但汇款资金超过T日有效交易申请,则投资者可在汇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查询账户汇款交易可用资金余额,汇款交易可用资金余额可用于该日或后续的汇款交易。投资者确认汇款成功但未查询到相应汇款交易可用资金余额的,需按第十三条办理资金确认。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申请退款。投资者汇款交易账户最近一次资金存入的十个交易日后,若投资者该汇款交易账户期间无资金变动,则本公司将对该资金余额做主动退款处理,具体到账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如有在途认/申购申请,因退款导致相应交易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的,将导致相应交易申请失败。

第十三条    投资者按本规则进行汇款,但因银行系统问题及银行转账特殊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收款银行提供的账户明细无法正确识别来款银行名称、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户名及开户行信息,本公司将无法直接办理资金确认或退款。资金所属人身份的举证义务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联系进行资金认领,并配合本公司进行资金确认或退款。投资者应根据需要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公司提供汇款单据、网银截图、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本公司完成必要的核对,确认来款卡号与投资者预留的银行卡一致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把资金计入投资者预留银行卡对应的直销交易账户作为汇款资金余额或退回到预留的银行账户。为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因投资者未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或不能及时配合本公司完成资金确认,将导致资金认领失败,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如投资者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资金无法存入投资者交易账户的,本公司在进行必要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及汇款明细识别后,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投资者采用非预留银行卡汇款,本公司将无法直接办理退款,投资者须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并办理退款,资金所属人身份的举证义务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须提供银行名称、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信息等信息。按同卡进出原则,退款退回原卡。退款将在投资者联系本公司后完全确认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2、如果投资者采用现金汇款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本公司无法识别来款人信息,投资者须主动与本公司联系,资金所属人身份的举证义务由投资者承担,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办理相关事宜。由于投资者未及时配合本公司完成身份识别工作而导致的退款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风险

第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六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七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因投资者未妥善保管好密码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汇款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异地转账及采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办理的资金汇款,可能会导致到账时间延迟或汇款身份验证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顺延或失败,敬请投资者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由于办理汇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的系统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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